Wednesday, February 3, 2010

違法?!

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: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, 第三十五條: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。 似乎憲法沒有問題,問題是專政獨裁。我絕對會支持五區總辭;因我只在乎對與錯,而不是贏和輸。贏了,固然是好;輸了,也盡了力,對得住良心。更何況,這世界有許多沒有贏面的硬仗: 一九五五年,一名黑人婦女,羅莎帕克斯,因為拒絕向巴士的白人專用座位讓座而被拘捕,激發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發起杯葛運動。此後,黑人同白人在巴士上得到平等對待。 我不相信羅莎帕克斯是計算贏面後才這樣做,她也很莽撞。假若,當日沒有她為不平等法例而"犯法",又沒有人願意站出來去"搞事";不平等法例便不會在那時被推翻。可能當時也會有人覺得他們不應擾亂社會秩序,還可繼續忍受不平等法例。但,問題不是可不可繼續忍受,而是,是不是應當繼續忍受。 我很希望能成為一個奉公守法的良民。但倘若要在法律和良心之間,二選其一;我寧可違法,也不想違背良心。再者,根本沒有人能指明公投究竟觸犯了那一條法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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